国内商业银行理财项目法律性质探究

点击数:874 | 发布时间:2025-01-23 | 来源:www.fidibu.com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50

    1 商业银行理财项目性质之法律界定

    商业银行理财项目的性质的界定是进步银行业务需要解决的一个至关要紧的问题。在《商业银行个人投资理财业务管理暂时方法》中对于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有所提及,但并未有明确的界定。而在有关负责人发布《方法》提问回答时表明,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是打造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而同时,依据监管文件的有关监管需要,银行理财项目又被觉得是一种信托关系。这样来看,在立法上存在着对于商业银行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楚,与立法和实践中界定存在着不同的情形。就现在的银行业的理财项目,可谓是业务混乱的,对于不少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界定不清,也致使了实践中的问题,了解界定银行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火烧眉毛。

    2 商业银行理财项目法律性质之争

    从上述大家提及的有关规定着可见,就理财项目而言,其法律性质有着不一样的界定。在学术界的讨论中更是有着不一样的怎么看。

    2.1 委托代理说

    持有这一看法的学者觉得非常重要的依据就是上述提到的对于《方法》和《引导》的解答。他们觉得投资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向购买者提供各式理财项目供其选择,购买者选择和购买理财项目由银行来进行投资理财,银行不承担任何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更像承销商的角色,通过承销的方法来获得委托代理权。

    2.2 信托说

    持有信托说看法的学者以《信托法》和《引导》为依据,觉得商业银行为顾客投资理财是符合信托的概念的购买者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购买理财项目的方法,将它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银行以我们的民意来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样也可以交由第三方来进行推广托管。从中可以看出最大的特征就是责任虽然是购买者承担的但进行投资理财行为一般是以银行的名义来进行的。故以信托角度更为合理。

    2.3 债权债务关系说

    债权债务关系说觉得银行理财项目就好似储蓄所产生的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签订投资理财合同的同时,就好似向购买者借用一笔款项,通过与其他机构签订的衍生的买卖合同,从而使得购买者可以达成避免市场上的某些风险,并且在到期之后获得肯定的收益。就本金部分而言,事实上存在的是银行与购买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储蓄存款的性质是相类似的。

    3 国内商业银行理财项目性质之我见

    事实上,面对多种多样的理财项目其实其法律性质可能各有差异。因此,大家不可以将如此的理财项目以偏概全,第一要对其进行一个划分。一般情况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项目的特征可分为保证收益投资理财和不保证收益投资理财;就不保证收益投资理财而言,大家还可以进一步将它分为保本浮动投资理财和非保本浮动投资理财两类。通过如此的划分将来,在逐一进行法律性质剖析。

    3.1 保证收益投资理财的法律性质

    保证收益的理财项目也被叫做固定收益理财项目,相对于其他的理财项目而言,更多的具备“类储蓄”的特征。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签订协议后,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固定收益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而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像储蓄将资金交由银行来运行,商业银行需要承担所有些投资风险,最后购买者能获得本金和利息。从中可见其法律性质就是储蓄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3.2 不保证收益投资理财的法律性质

    顾名思义,不保证收益的投资理财就是对于其是不是可以获得收益具备不确定性。也就是说风险不再由商业银行单独承担。一般又将如此的投资理财分为保本浮动投资理财和非保本浮动投资理财。

    3.2.1 保本浮动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

    保本浮动理财项目是商业银行与购买者约定购买者支付本金,但本金以外的其他投资的风险一般就是要由购买者自己承担。如此的投资理财,笔者觉得是一种信托关系,但又具备肯定的担保性,可被觉得是附

    担保的信托关系。一方面,购买者依据合同将本金交

    由银行管理,一般银行以其自己的名义来进行理财,购买者要承担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这是一种信托关系。其次,由于银行对于购买者的本金是具备保证的,以银行自己的财产对其有肯定的担保。因此,可觉得是附担保的信托关系。

    3.2.2 非保本浮动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

    非保本浮动理财项目一般是购买者获得银行支付的收益的多少是依据银行的投资收益而定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是不保证本金必然会归还的。这就意味着,所有些风险都是由购买者自己承担。在?@种理财项目中,不同于委托代理关系,购买者出于对于银行的信赖,将资金交由银行来进行投资理财管理,是以银行自己的名义来进行投资活动,以此来获利的。这类特征是符合信托的构成要件的,所以,非保本浮动理财项目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托行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代表。

    综上,大家可以发现对于不一样的理财项目事实上是具备不一样的法律性质的。但实践之中也确实或许会有一些商品是由投资人去作出决策的。基于上述的剖析,债权债务关系与信托关系是存在于如此的理财项目中的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但在具体问题上,委托代理关系仍可能存在。因此,大家在界定商业理财项目的法律性质上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剖析。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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